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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商初字第20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分行与姚荣华、张亚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分行,姚荣华,张亚梅,汪建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商初字第20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分行。代表人:金江。

委托代理人:姚祎颖。

委托代理人:周振洪。

被告:姚荣华。

被告:张亚梅。

被告:汪建琴。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杭州分行)为与被告姚荣华、张亚梅、汪建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宓旭庆独任审判。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祎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荣华、张亚梅、汪建琴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杭州分行起诉称:2009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姚荣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30101300410900655”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提供10万元贷款给被告姚荣华,期限自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年利率15.66%;被告姚荣华必须每月足额清偿贷款本息,如果被告姚荣华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如果被告姚荣华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同时,原告与被告姚荣华、张亚梅、汪建琴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30101200720900199”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张亚梅、汪建琴自愿为被告姚荣华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然而,被告姚荣华自2009年8月13日起,便拒绝继续清偿贷款。截至2010年10月20日,已经逾期435天,贷款尚欠本金45473.34元,利息1506.78元,应缴纳罚息8182.68元,共计55162.8元。鉴于上述事实,原告已经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而被告姚荣华拖延还款,构成违约,被告张亚梅、汪建琴应当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姚荣华偿还本金共计45473.34元;2、被告姚荣华支付利息1506.78元;3、被告姚荣华支付罚息共计8182.68(暂计算至2010年10月20日,最终应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4、被告张亚梅、汪建琴对被告姚荣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请费用;6、三被告连带承担公告费560元。审理中,原告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姚荣华支付罚息8182.68元(自2009年12月13日暂计算至2010年10月20日)及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以被告姚荣华所欠借款本息之和人民币46980.1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姚荣华、张亚梅、汪建琴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邮储银行杭州分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姚荣华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2、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被告张亚梅、汪建琴对被告姚荣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小额贷款放款单及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义务。4、被告姚荣华账户明细和还款计划表,证明被告姚荣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5、公告费票据,证明原告花费公告费560元。被告姚荣华、张亚梅、汪建琴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抗辩。被告姚荣华、张亚梅、汪建琴无证据出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符合证据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3月13日,被告姚荣华、张亚梅、汪建琴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合同编号:330101200720900199。约定:姚荣华、张亚梅、汪建琴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从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0年3月13日止,邮储银行杭州分行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杭州分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银行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银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009年3月13日,原告邮储银行杭州分行与被告姚荣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30101300410900655”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姚荣华向原告邮储银行杭州分行贷款10万元,期限自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贷款利率为年息15.66%;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姚荣华发放贷款10万元。但被告姚荣华自2009年8月13日起,便拖欠偿还贷款。截至2010年10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45473.34元,利息1506.78元,罚息8182.68元,共计55162.8元。

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杭州分行与姚荣华、张亚梅、汪建琴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姚荣华未在合同履行期间依约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姚荣华归还借款本金45473.34元,并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1506.78元、罚息8182.68元(计算至2010年10月20日)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贷款到期后的罚息,是以被告姚荣华所欠本金45473.34元、利息1506.78元之和46980.12元为计算基数,按逾期利率即借款利率加收5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亚梅、汪建琴为被告姚荣华的涉案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姚荣华未按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情况下,被告张亚梅、汪建琴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张亚梅、汪建琴对被告姚荣华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荣华、张亚梅、汪建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分行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5473.34元。

二、被告姚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分行利息人民币1506.78元、罚息8182.68元(计算至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0月20日以后利息以46980.12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三、被告张亚梅、汪建琴对被告姚荣华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张亚梅、汪建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荣华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姚荣华负担,被告张亚梅、汪建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审 判 长  宓旭庆

人民陪审员  李佳佳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 婷(另设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