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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1218号

皖西职业培训学校与安徽省六安市双拥安中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皖西职业培训学校,安徽省六安市双拥安中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1218号

原告(反诉被告):皖西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皖西中路中安大楼四楼。

负责人:李端胜,校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黎明,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六安市双拥安中总公司,住所地皖西中路中安大楼。法定代表人程正前,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守润,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皖西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皖西培训学校)诉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双拥安中总公司(以下简称双拥安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皖西培训学校的负责人李端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黎明,被告双拥安中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守润、朱家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皖西培训学校诉称:2008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被告)将中安楼四楼门面房出租给乙方(原告)从事电脑教学经营;租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何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为经营的需要,原告对租赁房进行了必要的装修,并以户外广告和电视报纸等传媒形式进行了大量的招生宣传,计投入近20万元的资金。2010年10月被告在没有与原告达成任何变更、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强行停水,事后被告也没有对原告的合法利益予以救济补偿。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其私自终止合同的违约金5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终止合同而造成的停业损失19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双拥安中公司反诉并辩称:1、租赁合同于2011年3月终止属实,但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因政府拆迁,属不可抗力。2、原告的相关损失已由拆迁人给予了补偿。

原告于2011年3月19日搬离租赁房屋,但尚欠2011年1至3月的租赁费用未能支付,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房屋租赁费7292.5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被告)将中安楼四楼门面房出租给乙方(原告)从事电脑教学经营;租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何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为经营的需要,原告对租赁房进行了必要的装修及招生宣传。2010年3月19日因被告房屋拆迁,原告搬离租赁房屋。同日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搬家费,同日原告与六安市金安区拆迁办公室签订了一份房屋搬迁验收单,六安市金安区拆迁办公室补偿原告装潢附属物及三项电补偿1330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与其达成任何变更、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强行停水,事后被告也没有对原告的合法利益予以救济补偿。原告遂于2011年4月21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房屋租金交至2011年12月底。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举证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搬迁验收单、拆迁通知、搬家费收据、租金发票、六安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书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皖西培训学校与被告双拥安中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现该合同因政府拆迁而解除,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金条款,但该合同的解除是被告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学校停业损失的诉请,因提前解除合同原告确实存在停业损失,而该损失原告无法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被告方有义务给予原告方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参照六安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建拆(2010)2号文件的规定,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学校墙面油漆损失、机房隔墙损失、其他补偿项目、学校搬迁费四项损失,因原告已得到补偿,故对该四项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学校广告牌补偿费用,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广告牌的数量及单价,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关于反诉中被告提出的原告尚欠租金7292.5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皖西职业培训学校要求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双拥安中总公司赔偿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双拥安中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皖西职业培训学校停业损失86066.4元(457.8平方米×20元×9.4月);

三、驳回原告皖西职业培训学校要求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双拥安中总公司赔偿学校墙面油漆损失17136.9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皖西职业培训学校要求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双拥安中总公司赔偿机房隔墙损失1956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皖西职业培训学校要求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双拥安中总公司赔偿其他补偿项目三项电立户安装费3000元、学校照明用电安装及工时材料费8360元、洗漱间卫生间改造材料及人工费2300元、学校铁门损失2040元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皖西职业培训学校要求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双拥安中总公司赔偿学校搬迁费3469.1元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皖西职业培训学校要求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双拥安中总公司赔偿学校广告牌补偿费用18000元的诉讼请求。

八、反诉被告皖西职业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安徽省六安市双拥安中总公司房屋租赁费7292.5元。以上二、八项相比除,被告皖西职业培训学校应给付原告皖西职业培训学校78773.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200元、反诉费25元,合计4225元,由原告皖西职业培训学校负担2400元。由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双拥安中总公司负担1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玉新

审判员  戚仁元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陶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