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623号原告王军堂,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会来,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于曙光,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堂与被告于会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堂于2011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寻找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9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王军堂负担。
审判长 王海霞
审判员 雷鸿春
审判员 代照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