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刘永权(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贤勇,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友(反诉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权与被告陈昌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权及反诉原告陈昌友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权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陈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刘永权负担。反诉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被告陈昌友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人民陪审员 薛 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