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龙,男
委托代理人:黄子安,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男
委托代理人:王炳松,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新虎,男上诉人王成龙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由本院退还给王成龙。
审 判 长 贾继华
代理
审判员 褚颍芬
代理
审判员 汝 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