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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739号

王成龙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成龙,刘洋,宋新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龙,男

委托代理人:黄子安,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男

委托代理人:王炳松,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新虎,男上诉人王成龙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由本院退还给王成龙。

审 判 长  贾继华

代理

审判员  褚颍芬

代理

审判员  汝 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