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1008号
原告:夏成风,居民。
委托代理人:吴艳。
被告:刘根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成风诉被告刘根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成风因特殊原因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成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成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夏成风负担。
审判员 蒋 松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