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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运执字第331号

吴俊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俊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运执字第331号申请人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吴俊廷、吴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运民二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俊廷已履行本金及利息30357元,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运民二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柯军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 王 勤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聂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