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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行裁字第517号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长海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长海,杨凤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河行裁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田振武,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吴长海。被申请执行人杨凤仙。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吴长海、杨凤仙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已于2011年7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认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有效,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铁英

审判员  张树梧

审判员  张富荣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任建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