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终字第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大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三妹:。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祥初。
上诉人黄大忠为与被上诉人朱三妹陈秀眉、徐洁、徐祥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商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大忠于2011年7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大忠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大忠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为126.5元,由上诉人黄大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建珍
审 判 员 陈久松
审 判 员 叶雅丽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李 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