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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运执字第307号

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西路支行与路书义、李长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西路支行,路书义,李长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运执字第307号

申请人: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西路支行。

被执行人:路书义。

被执行人:李长星。本院在执行沧州市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西路支行与路书义、李长星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履行了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义务后,已无履行能力。所剩部分利息申请人同意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运民二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柯军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 王 勤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毕根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