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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终字第00893号

雷某乙、王某某与雷某甲、雷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王某某,雷某丙,雷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00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丁。

上诉人雷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某甲于2011年8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雷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少波

审 判 员  周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