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00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丁。
上诉人雷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某甲于2011年8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雷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少波
审 判 员 周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