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王庆杰。被告刘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杰与被告刘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潘振富提供轿车一辆(鲁G×××××)自愿为原告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立伟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希龙
审判员 陈广华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