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9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某,又名赵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因本案与本院(2010)周法执字第147号系同一执行依据即(2009)周法执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且属同一诉讼请求,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001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朝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