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983号原告司舒利。被告张刚。被告刘勇。(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舒利与被告张刚、刘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舒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蒲婷婷
代理
审判员 梁梦艺
代理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鲍 喆打印:扈艳红校对:鲍喆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