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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368号

郭立才与陈会荣、王其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立才,陈会荣,王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368号

申请执行人:郭立才。

被执行人:陈会荣。

被执行人:王其峰。申请执行人郭立才与被执行人陈会荣、王其峰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两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本裁定之日,两被执行人仍拖欠50万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368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朱黎明

审判员  周建华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 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