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62号原告叶根友。委托代理人姚小娟。被告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杭秀。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兰英。
原告叶根友为与被告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叶根友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叶根友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根友负担。
审 判 长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沈锦亮
人民陪审员 谢定能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