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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初字第482号

孔庆路与邹德刚、刘慧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庆路,邹德刚,刘慧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孔庆路,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居民。被告邹德刚,男,45岁,汉族,住荣成市,居民。被告刘慧敏,女,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荣成市,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孔庆路与被告邹德刚、刘慧敏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