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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初字第2387-1号

姜水霞与崔立平、任日贤、青岛立德新建筑有限公司、青岛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水霞,崔立平,任日贤,青岛立德新建筑有限公司,青岛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2387-1号原告姜水霞,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崔立平,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任日贤,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立德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驻地。被告青岛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石岛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水霞与被告崔立平、任日贤、青岛立德新建筑有限公司、青岛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莱西市XX处的房屋,并已提供了宫玉习所有的轿车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位于莱西市XX处的房屋一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于志江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倪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