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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380号

陈杰与臧珍军、朱迪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陈杰,臧珍军,朱迪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380号

申请人:陈杰,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臧珍军,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沂水县。

被

申请人:朱迪会,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沂水县。

申请人陈杰与被申请人臧珍军、朱迪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臧珍军驾驶的朱迪会所有的鲁Q7XX**号普通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臧珍军驾驶的朱迪会所有的鲁Q7XX**号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钰亮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黎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