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380号
申请人:陈杰,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臧珍军,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沂水县。
被
申请人:朱迪会,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沂水县。
申请人陈杰与被申请人臧珍军、朱迪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臧珍军驾驶的朱迪会所有的鲁Q7XX**号普通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臧珍军驾驶的朱迪会所有的鲁Q7XX**号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钰亮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黎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