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43号原告阚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石婧东 关注公众号“”
原告阚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43号原告阚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石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