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钟某1,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法定代理人钟某2,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廖海平,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告马某,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地址:河源市建设大道138号怡景大厦第112卡一、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1诉被告廖海平、马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1诉被告廖海平、马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以伤情尚在治疗,相关费用尚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7900元,给予免交。
审 判 员 邓俊杰
审 判 员 陈锦良
代理
审判员 钟金香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