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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66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方兴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方兴喜

裁判文书全文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666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2712577190Y。

负责人:谢维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双,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兴喜,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方兴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方兴喜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41315.08元、滞纳金11135.78元、手续费56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3月19日为10122.32元,从2017年3月20日起以41315.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所支出的代理费315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兴喜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5715.08元、滞纳金11135.78元、手续费56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19日为15623.29元,从2017年10月20日起以35715.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中银白金信用卡卡号51××01申领时间2011年8月信用额度10万合同相关约定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透支事实2011年12月2日开始透支,截至2017年10月19日止,透支本金为35715.08元、透支利息15623.29元、滞纳金11135.78元、手续费56元。还款事实2017年6月30日最后一次还款5100元。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35715.08元透支滞纳金1785.75元(包括手续费)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0月19日止透支利息为15623.29元,之后利息以日利率0.5‰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兴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透支款本金35715.08元、利息(截至2017年10月19日止为15623.29元,自2017年10月20日起以35715.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滞纳金1785.75元,款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担53元,被告方兴喜负担113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方兴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銮

人民陪审员  林乐丹

人民陪审员  郑金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林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