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608号
原告:康玉观。
委托代理人:张斌,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永腾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善通大道(唐家浜站)。
负责人:马永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玉观与被告嘉善永腾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玉观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玉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玉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康玉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