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未行审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物价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 法定代表人陈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一民,男,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县城西关/div> 负责人解超,大队长。 被执行人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008年1月至2010年7月期间,违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超标准收取农用机动车牌号费2550元;对人工检验的机动车未减半收取安全技术检验费,超标准收取费用81270元。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之规定,作出市物检处字(2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物价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西安市物价局作出的市物检处字(20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