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01577号
原告:王显广,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中兰,农民。
被告:谭文福,农民,(系被告刘中兰之子)。
委托代理人:郑珍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阿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广诉被告刘中兰、谭文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广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显广负担。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锁敬伦
审判员 芮友启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