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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谯民一初字第01577号

王显广与刘某兰、谭文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显广,刘中兰,谭文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01577号

原告:王显广,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中兰,农民。

被告:谭文福,农民,(系被告刘中兰之子)。

委托代理人:郑珍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阿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广诉被告刘中兰、谭文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广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显广负担。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锁敬伦

审判员 芮友启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