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飞,左右,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学田。
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石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继飞因与被上诉人高学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学田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高学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学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高学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雪第?页第?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