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催字第46号
申请人: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厚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平,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40×××37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辽敏
审判员 金秀娟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