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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催字第46号

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忠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催字第46号

申请人: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厚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平,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40×××37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辽敏

审判员  金秀娟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