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30号
原告:张爱玲,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铭心,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仇港玲,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小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玲与被告白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玲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爱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王佩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