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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43号

钮卫建与孙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钮卫建,孙小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43号

原告:钮卫建,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龚明田,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

被告:孙小能,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

原告钮卫建与被告孙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钮卫建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钮卫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卫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钮卫建承担。

审 判 长  肖 瑜

审 判 员  白锡茂

代理

审判员  姜海波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赖芒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