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43号
原告:钮卫建,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龚明田,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
被告:孙小能,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
原告钮卫建与被告孙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钮卫建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钮卫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卫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钮卫建承担。
审 判 长 肖 瑜
审 判 员 白锡茂
代理
审判员 姜海波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赖芒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