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马志华,涡阳县牌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萍,涡阳县城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48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489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雪第?页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