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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商终字第657号

胡小罗与赵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和平,胡小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终字第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和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罗。

上诉人赵和平因与被上诉人胡小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1)温乐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和平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和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建珍

审 判 员 陈久松

审 判 员 叶雅丽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李 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