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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57号

原告戴某先与被告李某范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戴某先,李某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57号原告戴某先,男。被告李某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先与被告李某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先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戴某先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佟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