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57号原告戴某先,男。被告李某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先与被告李某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先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戴某先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佟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戴某先与被告李某范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57号原告戴某先,男。被告李某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先与被告李某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先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戴某先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佟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