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崔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同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申琼芳 微信公众号“”
冯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崔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同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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