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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涉民初字第1117号

冯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崔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同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申琼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