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工业区朱卫路58号4栋115室。
被执行人:周黎明,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南执字第3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黎明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951号嘉丽小区住宅区1栋2单元102室住房壹套,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周黎明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黎明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951号嘉丽小区住宅区1栋2单元1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林
审判员 杨斌权
审判员 何岸青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