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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32-2号

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与周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周黎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工业区朱卫路58号4栋115室。

被执行人:周黎明,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南执字第3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黎明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951号嘉丽小区住宅区1栋2单元102室住房壹套,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周黎明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黎明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951号嘉丽小区住宅区1栋2单元1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林

审判员 杨斌权

审判员 何岸青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