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民一初字第01250号

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高仕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仕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250号原告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创新大厦S817。法定代表人任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欣,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仕国,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仕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