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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966号

许某甲与许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966号

原告:许某甲,农民。

被告:许某乙,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甲以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垂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爱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