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180-1号
原告:程美萍。
委托代理人:常建军。
委托代理人:周之旸。
被告:瞿扬谷。
委托代理人:陈英才。
委托代理人:谷祥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美萍诉被告瞿扬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程美萍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章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