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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180-1号

程美萍与瞿扬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美萍,瞿扬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180-1号

原告:程美萍。

委托代理人:常建军。

委托代理人:周之旸。

被告:瞿扬谷。

委托代理人:陈英才。

委托代理人:谷祥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美萍诉被告瞿扬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程美萍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章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