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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27号

刘静与朱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峰,刘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峰,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静,女,1982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朱峰与被上诉人刘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开庭审理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判决合议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致,可能会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江海洋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