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6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员 王春宁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建龙 关注公众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6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员 王春宁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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