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郊红光路货场。法定代表人常晓辉,总经理。申请人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公司持有的银行汇票壹张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向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后,在公告前申请人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称票据已找回,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黎晓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