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莲执字第1287号申请人李晓平,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卫丽,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李晓平申请执行郑卫丽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卫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郑卫丽的银行存款1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胜利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