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阜行初字第0024号原告邱峰,市民。被告阜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严俭铭,该局局长。第三人江苏鸿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邱峰诉被告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江苏鸿铭投资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邱峰负担。
审判长 阎 萍
审判员 周 衡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