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卞鲁青,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生,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吉微一,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生,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卞鲁青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微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吉微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1年1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50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丰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