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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3220号

郑君志、黄志诚、曹桂英与黄英、黄利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郑君志,黄志诚,曹桂英,黄利,黄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3220号原告郑君志。委托代理人赖新民。原告黄志诚。委托代理人张忻平,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曹桂英。委托代理人张忻平,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利。被告黄英。本院在审理郑君志、黄志诚、曹桂英与黄英、黄利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郑君志、黄志诚、曹桂英要求撤诉,并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君志、黄志诚、曹桂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君志、黄志诚、曹桂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朝晖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纪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