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3220号原告郑君志。委托代理人赖新民。原告黄志诚。委托代理人张忻平,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曹桂英。委托代理人张忻平,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利。被告黄英。本院在审理郑君志、黄志诚、曹桂英与黄英、黄利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郑君志、黄志诚、曹桂英要求撤诉,并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君志、黄志诚、曹桂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君志、黄志诚、曹桂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朝晖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纪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