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陈建利,男。被告刘铁良,男。被告刘建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利与被告刘铁良、刘建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利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65元,由原告陈建利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佟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