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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816号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陈某某,女,1964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王军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