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1470号罪犯撒元国,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2003年7月28日作出(2003)港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撒元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7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该犯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符合减刑后又假释的法定间隔期限以及按照此次奖励证应减刑期后余刑期限。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撒元国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郭 宇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