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363号
原告:李雨洪。
委托代理人:秦宇峰。
委托代理人:徐菲。
被告:绍兴县雅澜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德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洪诉被告绍兴县雅澜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力佳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