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0033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广涛,无业。2008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11月1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2010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广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苗广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3日1时许,被告人苗广涛窜至本市碑林区雁塔路万达广场地下负二层停车场,为盗窃车内财物,用砖头将被害人侯某停放在048号停车位上的陕A×××××黑色起亚索兰托KNAJ型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经评估价值2615元),进入车内盗得现金2元后逃离现场。继而被告人苗广涛再次潜入停车场,用砖头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047号停车位上的陕A×××××白色宝马BMW7251ML(BMW523Li)型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经评估价值6206元),因该车报警器响起,苗广涛盗窃未果,在逃离现场时被保安当场抓获。庭审后,被告人苗广涛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苗广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苗广涛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广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广涛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苗广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唯被告人苗广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广涛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苗广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璐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