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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开民初字第447号

王鲁与吕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8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鲁,吕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开民初字第447号原告王鲁,市民。被告吕继承,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鲁与被告吕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鲁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鲁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荣晓雪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