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开民初字第447号原告王鲁,市民。被告吕继承,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鲁与被告吕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鲁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鲁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荣晓雪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自